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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讓老人在養老機構內得到好的照料,送養人要注意對老人的精神贍養,養老機構要制定嚴格的管理規范,老人還要與養老院簽訂合同條款,用好法律保障。
隨著老齡化加速到來,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情況也隨之增多。但近年來,老人在養老機構內權益遭受損害的現象并不少見:有些養老院缺少專業護理、逃生窗口被堵塞,給有些老人造成意外傷害;有些送養人交納護理費后一走了之;有些老人因缺少心理關懷患上抑郁癥。
一方面,養老機構的護理責任意識不強。老人體質弱、疾病多,有償的護理服務難以起到有效的人身傷害風險防范作用。養老服務機構在提供有償的養老護理服務的同時,在保障老人安全、健康義務的方面,往往只能起到最基本的義務,而一旦出現侵權糾紛,家屬往往覺得既然是有償服務,就得提供高標準的安全保障義務,因而易出現糾紛。另一方面,是老人精神寄托的喪失。老人是高危人群,在養老機構得到的多是物質生活方面的看護,目前不少養老機構還難以為老人提供高質量的精神贍養服務。精神上孤獨、無助,也容易導致老人自閉、性情改變,甚至導致自傷和傷害他人事件的發生。
鑒于以上情況,專家建議從三方面予以完善。
第一,送養人要注意對老人的精神贍養。作為子女和親屬,把老人送到養老機構后,還應多和養老機構聯系,定期去養老機構探望老人,送去精神慰藉。
第二,養老機構要制定嚴格的管理規范。養老機構負有保證老人安全、健康生活的義務和責任,這是一種法律責任。相當一部分老人傷亡,是養老機構的護理責任意識不強,管理不善或是建筑設施不符合規范造成的。要減少傷害事故的發生,養老機構需做好兩方面工作:硬件方面要對養老機構的設施,如欄桿的高度、地面的防滑程度以及無障礙設施的配備等,按相關規定進行完善;軟件方面需加強陪護人員素質教育和法律責任意識。
第三,簽訂詳盡的合同條款,完善法律保障。從合同法的角度看,老人入住養老機構,老人和養老機構之間就形成了一個有償服務合同關系,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。因此,為了避免糾紛,在簽訂協議書時,雙方應盡可能地簽訂詳盡的合同條款,窮盡可能出現的問題,來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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